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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慎用“开除”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关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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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黄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05年6月31日。黄某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安排的业务学习也以种种理由不参加。2005年8月15日,黄某因出现工作失误遭到客户的投诉,公司成立了投诉事件处理小组,正在调查处理之中。为此,公司书面通知她转岗到行政部,但黄某拒不接受。8月16日,公司书面对黄某作出了“开除”的处理决定,并将此决定告知黄某。随后黄某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黄某请求的裁决。 [案件点评] 在此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滥用“开除”权,不但没有保护自身的利益,而且还要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开除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我们要弄清“开除”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的行政处分。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开除职工的方式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条件和程序对劳动者采取开除的方式消灭劳动关系,将有可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撤销。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的规定,适用开除权的主体是全民所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其次,适用开除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依据(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三,用人单位行使开除权的程序必须合法。 1、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2、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五个月内不能审批完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开除处分的时间。 4、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通知及作出的开除决定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直接送达,另一种是邮寄送达,还有一种是公告送达。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在本案中,企业事实上是希望通过“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开除,因为该企业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即使是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投诉事件事实调查清楚,确定责任的情况下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黄某在投诉事件中负有重大责任,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或声誉上的损失,公司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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